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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引进人才政策

一、引进对象及条件

  • (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 (二)知名博士生导师;
  • (三)某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教授,即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SCI(3篇)或EI(5篇)或SSCI(5篇)检索,且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项目或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 (四)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即近三年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被SCI 、EI、SSCI收录3篇以上,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 (五)特别优秀的博士,即近三年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3篇以上,且参与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科研项目;
  • (六)具有创新能力和稳定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即团队带头人为上述(一)~(三)类人才;学术骨干3人以上;理工科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文管类获得过市厅级一等以上奖励;
  • (七)引进人才的年龄要求:院士一般不超过65岁,博士生导师一般不超过50岁,教授一般不超过45岁,副教授一般不超过40岁,博士不超过35岁。

二、相关待遇

  • (一)住房补贴
对不同层次的引进人才,学校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引进人才类型 住 房 补 贴 标 准(万元) 支付方式
校外购房 校内购房
院  士 100 100
知名博士生导师 35 18 10年内平均支付
教  授 20 10 10年内平均支付
副教授 16 8 10年内平均支付
博  士 10 5 10年内平均支付
  • (二)工作条件

学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学术条件。对引进的院士和知名博士生导师提供先进的科学实验条件和优良的工作环境,并为院士组建学术团队、配备秘书、提供工作用车。对其他引进人才将根据其研究课题情况,经立项评审通过后,由学校提供科研条件费,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其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引进人才类型 教授 副教授 博士
理工科人才 8 5 3
其它学科人才 5 3 2
学术团队 50—200
  • (三)岗位聘任

对于引进的优秀人才,若已具备教授、副教授相应岗位的任职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主任直接聘任其相应岗位。

三、配偶安置

  • (一)对于引进的院士、知名博士生导师及教授的配偶,需解决两地分居的,学校以不同形式安置。
  • 1、事业编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由人事处负责安置,各学院、校党政机关、教辅及附属单位必须接受学校下达的人才配偶的安置任务;后勤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经营实业总公司要积极承担人才配偶的安置任务,学校承担安置人员工资的70%;
  • 2、流动编制:人事处负责将其户口落到徐州市,人事关系由徐州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由引进人才单位和人事处落实校内流动编制岗位,工资由学校支付;
  • 3、货币化安置:学校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在校外自行解决工作单位者,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按400元/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 (二)学校原则上不解决副教授及以下层次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问题,但学校可向校内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协助其解决。

四、工作程序

  • (一)材料审核

引进人才应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材料供人事处审核。

  • 1、个人资料,包括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和经费计划)、本人简历(从大学至今,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
  • 2、代表性论著的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题目和杂志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论文被收录、影响因子及引用情况。
  • 3、重要奖项,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 4、主持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研究意义、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
  • (二)考核与审批
  • 1、学院对拟引进人才要深入考察,并应派人到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了解其现实表现、教学科研工作及身体状况。
  • 2、学院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认真考核和评议(必须有人事处和教务处人员参加)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是否引进,然后将引进报告(包括对引进人才的简要介绍、评价以及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报人事处。
  • 3、对于拟引进且不涉及配偶安置的优秀人才,由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学科办、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审定;对于拟引进而涉及配偶安置的优秀人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 4、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如用人单位在引进和考核问题上有异议,人事处可直接提交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 (三)签订协议。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定协议,并在学校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五、未作为人才引进的博士毕业生,享受一定数目的安置费。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